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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澜又起:当数字藏品成为“外衣”

     作者:肖飒团队;来源:肖飒lawyer

    近期,数字藏品行业可谓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但不同于此前深陷舆论风波的某数字藏品平台,本次事件所牵涉的主体更像是一个以投资“数字藏品”为幌子的诈骗平台,前者好歹是数字藏品行业的范畴只是平台内部和运营上可能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后者则属于是利用“数字藏品”这一名号,给本就趋于沉寂的数藏行业又抹了黑。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这一由上海警方破获的“数字藏品”集资诈骗案。

    01“数字藏品”投资——犯罪团伙的新花样

    众所周知,所谓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相较于以往的数字艺术品,其最大的不同在于运用了区块链技术,生成了唯一的编码,使得该数字艺术品与其他类似的数字艺术品相区分,因而具有了更高的收藏和欣赏的价值。

    而涉案的A平台上的所谓“数字藏品”则并没有这样的编码,更没有运用区块链技术,实质上就是一些普通画作的招片。据报道,这些画作是犯罪分子以200-300元左右的价格从美术学院的老师或同学手中购买,本身价值极低,成本极低,但经犯罪分子的悉心包装,转手上传变成了网上价值数千乃至上万的“数字藏品”。

    那么,这样一些“一眼假”“一眼便宜”的“数字藏品”又是怎么博得诸多用户青睐的呢?

    这一切,都离不开“投资”二字。

    尽管“数字藏品”本身很假,但平台的“玩法”很有“诚意”。与正规的数字藏品平台一样,A平台上有诸多发售的“数字藏品”供大家买入,但平台同时承诺用户买入的每一个“数字藏品”都有着3%的固定涨幅,而每次交易需要支付其中2.4%作为手续费,剩下的0.6%就是用户的投资收益了。换言之,假设甲当天买入10000元的数字藏品一幅,那么次日就一定能以10300元的价格卖出,扣除手续费,实际到账10060元,净赚60元。除此以外,平台还要求,用户在卖出一个数字藏品之后必须立刻买进同价位的画,以此迫使用户不断投入资金进行买卖。用户同样可以选择将画作兑现,但收到的只有前述廉价的画作。

    除此以外,为了进一步刺激用户消费、拍画,犯罪分子不仅自己注册小号营造数字藏品买卖火热的假象,而且还推出各类抵用券,诱使用户购买抵用券以享受更多的权益。如此种种,最终使得犯罪分子借助手续费获利1700万元。

    02 固定收益投资——典型的集资诈骗

    非法集资这一类罪名想必各位读者都不陌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首先考察的是该行为是否满足“非公不利”这四个要件。

    在本案中,A平台以买卖数字藏品为名义实际上实施了吸收用户资金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满足非法性的要件;根据网络上的公开信息,A平台也通过了诸如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宣传,满足公开性的要件;A平台上面的数字藏品被设置为存在固定3%的收益(实际收益为0.6%),满足利诱性的要件;A平台对用户没有设置准入要求,任何用户均可以登录进行交易,且宣传时面对公众宣传,因而满足不特定性的要求。因此,A平台的行为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值得考虑的是,该行为是否进一步构成集资诈骗罪。事实上,参与买卖的用户并不关心“数字藏品”的真伪,甚至可能知道其实际价值仅几百元,他们只是想从中获利,并且认为自己能够“把握机会、及时抽身”,因此似乎不存在被骗的客观事实。既然没有被骗,那么就更谈不上集资诈骗罪的构成了。

    但是,飒姐团队认为,本案仍然属于典型的集资诈骗罪的情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用户被欺骗的,并不是数字藏品本身的真假,而在于犯罪分子使用户相信他们能够从中获利,但事实上,用户并不能实际取得自己平台上记述的资产数额——这正是本案的“诈骗”之处。同时,该事实也足以证明,犯罪分子根本不想向用户交付其应有的资产数额,非法占有目的明显。

    由此,A平台的运营者大概率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

    03 警惕“投资”——用户和从业者们都应警惕的红线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这确确实实是一起打着“投资”旗号的集资诈骗行为,其模式与此前飒姐团队公众号介绍的国内NFT首例涉刑案如出一辙(附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wwr9W0QGDgvlhTRfIZElA),只是后者是一起手法娴熟的传销行为。而两者的共通之处便在于,都是打着“投资”“收益”的标语吸引着诸多用户踊跃参与,从而骗取用户的资金。

    这就告诉用户们,无论是在数字藏品平台上抑或其他Web3项目中,如果平台方以“投资”“能赚钱”“收益高”等名义进行宣传,那么应当仔细确认其取得收益的方式和渠道以及其宣传的口径和方式,一旦发现其行为符合“非公不利”的要件或是传销行为的要件,又或者可能存在“诈骗”行为,那么应当及时止损,远离“雷区”。

    而反过来,对于诸多仍然致力于创业,致力于在数藏行业乃至于Web3行业奋斗的从业者们,在进行宣传以及项目设计时,应当充满对“投资”以及类似文字的警觉之心,妥当设计玩法,切不能让项目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

    04 写在最后

    新兴的赛道需要众人的维护,行业的兴起更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在这样一个日新月异的时代,只有守住红线,创业者们才能脚踏实地,用户们才能拥有支柱。

    jinse.cn 2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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